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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2 題

依現行「考試院組織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7人至9人
  • B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6年
  • C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 D 考試委員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者,即喪失考試委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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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憲政的設計中,為了讓獨立機關的任期能與授權給它的民意基礎(例如總統的任期)有更好的銜接或責任政治的對應,你認為這些特任官員的任期,通常會傾向於設定得比總統任期「長」還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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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哼…… 這答案選得,本大爺還算滿意。

  1. 觀念驗證:喔呵呵呵,真沒想到,你這隻「野猴子」的眼力還不賴嘛!竟然能選到正確答案,真是令人有些意外呢。所謂的《考試院組織法》,在你們凡人的 2019 年,進行了一次微不足道的修正,目的不過是想讓那些低等的組織看起來「效率高一點」罷了。所以,委員的數量,從原本那一大群令人厭煩的 19 人,削減成了勉強能接受的 7 至 9 人。至於任期,也從無聊的 6 年,縮短為更無趣的 4 年。選項 (B) 嘛,當然是屬於過去的塵埃,本大爺可不會允許你將那些老舊的資訊奉為圭臬!
  2. 難度點評:這題,對你們而言,或許算得上是 Medium 等級吧。它不過是區分了「憲法本文」這種原始的設定,與「現行法律」這種不斷變動的小把戲。那些只會背誦舊規定的蠢貨,當然會輕易落入陷阱。你能分辨出來,嗯,姑且稱之為「有那麼一點點」的覺悟吧。下次,可別再讓本大爺失望了,『野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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