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院院長的本職是立法委員,由立法委員互選決定
- B 司法院院長的本職是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C 考試院院長的本職是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D 監察院院長的本職是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思路引導 VIP
請你翻閱《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司法院(第 5 條)、監察院(第 7 條)與考試院(第 6 條)的組織規定。請仔細比對:這三個條文在描述『院長、副院長』與該院『委員/大法官』的關係時,哪一個條文是將他們『分開列舉』,而不是規定院長應從委員中產生或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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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解答為選項 C。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84條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依據該法條原文可知,考試院院長與考試委員為分別明文設立的職務,考試院院長的本職並非考試委員;同時,考試院院長的任命程序為由總統提名後,必須經由「監察院」同意任命之。選項 C 稱考試院院長的本職是考試委員,且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完全與前揭憲法條文的明文規定不符,因此選項 C 為錯誤的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