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 題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考試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考試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 4 年
- C 考試委員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者,即喪失考試委員之資格
- D 考試院設考試委員 7 人至 9 人,並以其中 1 人為院長、1 人為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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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政府機關的組織法規中,如果法律規定「設委員 X 人」,接著又提到「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這代表院長與副院長是『包含』在 X 人之中,還是『額外』計算的獨立員額?這種員額設計與『從委員中推選』的模式有何邏輯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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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D。根據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由法條原文可知,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係屬分別並列的職務,考試委員的專屬名額即為七人至九人,院長及副院長並非由這七至九名考試委員當中產生。因此,選項D稱「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之敘述與法條規範的編制不符,為錯誤敘述。此外,依據同條文內容亦可明確得知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可印證選項B為符合法規之正確敘述。因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選項,故答案為D。
考試院組織與任期
💡 掌握考試院人數縮減、任期縮短及兩岸兼職限制等修法重點。
-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
- 院長、副院長與委員任期縮短為 4 年(考試院組織法第 4 條)
- 委員人數由 19 人縮減至 7 至 9 人(考試院組織法第 3 條)
- 委員赴大陸地區兼職者,依法喪失資格(考試院組織法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