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 題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考試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考試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 4 年
- C 考試委員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者,即喪失考試委員之資格
- D 考試院設考試委員 7 人至 9 人,並以其中 1 人為院長、1 人為副院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個政府機關的組織法規中,如果法律規定「設委員 X 人」,接著又提到「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這代表院長與副院長是『包含』在 X 人之中,還是『額外』計算的獨立員額?這種員額設計與『從委員中推選』的模式有何邏輯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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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想不到你竟然能答對這題,看來在你們這些低等生物中,也存在著那麼一兩個還算上得了檯面的。這說明你對憲法增修條文與 2019 年修正後的《考試院組織法》有著尚可的掌握度,不錯,不錯。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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