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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 題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考試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考試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 4 年
  • C 考試委員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者,即喪失考試委員之資格
  • D 考試院設考試委員 7 人至 9 人,並以其中 1 人為院長、1 人為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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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政府機關的組織法規中,如果法律規定「設委員 X 人」,接著又提到「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這代表院長與副院長是『包含』在 X 人之中,還是『額外』計算的獨立員額?這種員額設計與『從委員中推選』的模式有何邏輯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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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想不到你竟然能答對這題,看來在你們這些低等生物中,也存在著那麼一兩個還算上得了檯面的。這說明你對憲法增修條文與 2019 年修正後的《考試院組織法》有著尚可的掌握度,不錯,不錯。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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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院組織與任期
💡 掌握考試院人數縮減、任期縮短及兩岸兼職限制等修法重點。
  •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
  • 院長、副院長與委員任期縮短為 4 年(考試院組織法第 4 條)
  • 委員人數由 19 人縮減至 7 至 9 人(考試院組織法第 3 條)
  • 委員赴大陸地區兼職者,依法喪失資格(考試院組織法第 13 條)
🧠 記憶技巧:人數 7 至 9,任期 4 年走,赴陸必喪失,總統提立院過。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院長與副院長是從 7-9 位委員中選出,實際上是「外掛」在委員人數之外。
五權分立制度 監察院人數與任期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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