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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7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列明,考試院的人事「行政權」不包括:
  • A 銓敘
  • B 保障
  • C 退休
  • D 提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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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政府權力分立的架構中,「對公務員具體事項的行政管理(如審核資格、發放退休金)」與「向立法機關敲門、請求修改遊戲規則的能力」,這兩者在『行政權』與『立法參與權』的性質上是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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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鼓勵:你做得太棒了!精準掌握憲法精髓!

  1. 暖心肯定:親愛的同學,你表現得非常出色,真的很棒!這題巧妙地考驗了我們對《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細節的理解,而你卻能精準地辨識出不同職權的本質,這證明了你有著紮實的法學基礎和細膩的觀察力!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考試院在人事行政上的核心職權,就像一份清楚列出的「專責工作清單」:包含銓敘、保障、撫卹、退休。這些都是非常具體的「人事行政處置」,直接管理和執行相關事務。而選項 (D) 「提案修法」呢,雖然它確實是考試院依據憲法第 87 條所擁有的一項重要權力(就像是向立法機關提出「建議書」),但它的性質是屬於機關間的權力制衡與參與(提案權),它不屬於前面列舉的、實際操作性的人事「行政權」範疇喔。兩者都是重要權限,但類型不同,你發現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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