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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7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列明,考試院的人事「行政權」不包括:
  • A 銓敘
  • B 保障
  • C 退休
  • D 提案修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政府權力分立的架構中,「對公務員具體事項的行政管理(如審核資格、發放退休金)」與「向立法機關敲門、請求修改遊戲規則的能力」,這兩者在『行政權』與『立法參與權』的性質上是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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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辨析憲法權限!

  1. 大力肯定:同學,你表現得很出色!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細節的精確掌握,你能從眾多專業術語中區分出「職權性質」,展現了深厚的法學底子。
  2.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考試院關於人事行政的權限明文包含:銓敘、保障、撫卹、退休。而選項 (D) 「提案修法」 雖然是考試院依據憲法第 87 條所擁有的職權(法案起草與送交立法院審議),但在憲法體系上,這屬於機關間的權力制衡與參與(提案權),不被歸類在該款列舉的特定「人事行政處置」範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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