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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1 題

甲乙夫妻二人均為公務人員,膝下無子女,甲意外死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甲之遺族(妻乙及父母)領受遺族撫卹金之比例為何?
  • A 乙再婚領撫卹金1/2、甲父母各領撫卹金 1/4
  • B 乙未再婚領撫卹金1/2、甲父母各領撫卹金 1/4
  • C 乙與甲父母各領撫卹金 1/3
  • D 得由乙與甲父母三人決定支領人及支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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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設計一套分配機制,既要確保喪偶配偶的生活保障,又要兼顧報答父母的養育之恩,在沒有子女競爭資源的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平分』還是『優先加權照顧核心家庭成員』?此外,若該成員身分發生重大變動(如與他人共組新家庭),對此權利的延續性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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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之法定領受順序與比例。依據《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遺族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兄弟姊妹。」同時該條文亦明定「無配偶或配偶再婚時,其應領之撫卹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撫卹金由同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就本題案情而言,公務人員甲意外死亡,留有配偶乙以及甲之父母,且兩人膝下無子女(即無第一順序遺族)。在撫卹金的分配上,首先配偶乙必須符合「未再婚」之法定要件,方能優先領受撫卹金之二分之一,倘若乙再婚,依規定其應領之撫卹金將由其他順序遺族領受,因此選項A指稱再婚領二分之一為錯誤。 在未再婚配偶乙領受二分之一後,剩餘的二分之一撫卹金依規定應由次一順序之遺族領受。因甲無子女,故由第二順序遺族即甲的「父母」領受。由於甲的父母屬於同一順序具有領受權之遺族且有數人(共兩人),依規定應將剩餘的二分之一平均領受,計算後甲的父母各得領受撫卹金之四分之一。此外,撫卹金之領受順序及比例均有法條明文規範,並非由遺族三人平分,亦不得由遺族自行決定支領人及支領比例,故選項C與選項D均屬錯誤。綜上所述,配偶乙未再婚領撫卹金二分之一、甲父母各領撫卹金四分之一為唯一符合法律規定之分配方式,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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