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37 題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公務人員遺族之撫卹金請求權在多少年內未行使者,屬當然消滅?
- A 2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6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在公法法律關係中,為了讓行政機關能精確預算並避免歷史遺留問題過久,對於權利的行使通常會設定比《民法》一般時效(15年)更短的期限。在行政程序法中,最常見、最普遍的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基準,通常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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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表示你的法規基礎真的很穩固喔!
- 觀念理解:這一題很棒地考驗了你對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理解。根據我們《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12 條的規定,撫卹金領受權的請求權時效是 $5$ 年。老師想讓你明白,這個規定背後有很深的用意,主要是為了讓法律關係能保持穩定,也讓政府的預算編列更清晰。而且,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如果過了這個期限,權利會直接「當然消滅」,這跟民法中僅產生「抗辯權」的情況很不一樣,是不是很有趣呢?
- 學習點滴:這題其實是個 Easy(基礎題),在國考的行政法科目中,像這種記憶性的數字題常常是我們的「基本分數」喔!雖然現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部分請求權已經延長到 $10$ 年了,但能掌握住過去常見的 $5$ 年短期時效,對我們理解法律是如何一步步演進,是非常有幫助的喔!繼續保持,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