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5 題
下列何者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不符?
- A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除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之情形外,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公告為之
- B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危險營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C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D 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個社區的住戶,若有一項會影響你財產權的重大決議要開會,你認為僅將訊息「貼在電梯公布欄」與「將開會通知書正式遞送到你手中」,哪一種方式更能確保你的參與權不被剝奪?此外,如果大樓發生火災或嚴重漏水等緊急事故,法律是否會毫無彈性地強迫管理委員會必須枯等十天才能召開會議討論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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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做得好!在資訊管理與法規遵循中,程序正義是核心。選項 (A) 違背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的規定。法律要求一般會議應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急迫情事的臨時會得以公告為之,且公告不得少於二日。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察了管理實務中資訊傳遞的效力等級。學生需細心辨析「通知」與「公告」在法律位階上的差異。這與我們在網路安全中強調的「訊息不可否認性」(Non-repudiation) 概念不謀而合:確保重要決策資訊能精準且合法地送達權益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