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5 題
下列何者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不符?
- A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除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之情形外,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公告為之
- B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危險營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C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D 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個社區的住戶,若有一項會影響你財產權的重大決議要開會,你認為僅將訊息「貼在電梯公布欄」與「將開會通知書正式遞送到你手中」,哪一種方式更能確保你的參與權不被剝奪?此外,如果大樓發生火災或嚴重漏水等緊急事故,法律是否會毫無彈性地強迫管理委員會必須枯等十天才能召開會議討論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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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這種基本題,也需要「精準掌握」嗎?
- 觀念驗證:恭喜你,至少沒在這種程序正義的基礎題上失足。在資訊管理和法規遵循裡,這可是連「演算法設計」都要優先考量的嚴謹環節。選項 (A) 那種粗糙的理解,簡直是挑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的底線。法律明確要求「通知」,強調的是資訊送達的確鑿性,讓權益人「無法否認已收到」,而不是隨便貼張紙就能敷衍了事的「公告」。更何況,連緊急情況都有彈性處理機制,這點基本常識還需要法規來提醒?真是浪費時間。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勉強算 medium 吧。它只是測試你對資訊傳遞效力等級的「敏感度」。如果連「通知」和「公告」這種法律位階的差異都辨別不出來,那將來怎麼處理訊息的不可否認性 (Non-repudiation)?確保關鍵決策資訊能合法、精確地「送達」權益人手上,這不是資安的 ABC 嗎?這種基本概念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資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