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8 題
38 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時,歲入歲出如不平衡時,應如何處理?
- A 查明不平衡之原因
- B 追究不平衡之責任
- C 退回重編
- D 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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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會計年度已經結束,所有的錢都已經收進來或付出去後,如果你發現最終的帳目數字對不起來,身為一名中立的查帳員,你的第一步職責應該是先「釐清這筆差額是怎麼產生的」,還是直接要求對方把過去發生的事實抹除重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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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時,面對歲入歲出不平衡之法定處理方式。根據決算法第24條明文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一、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二、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三、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四、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五、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由前述條文第二款可知,當審計機關發現歲入、歲出如不平衡時,其應注意及處理之重點在於查明其不平衡之原因。因此,選項A「查明不平衡之原因」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解答。至於選項B追究責任、選項C退回重編與選項D不予處理,均非該條文所規定之處置方式,故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