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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0 題

依會計法之規定,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誰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 A 審計機關
  • B 該政府主計機關
  • C 該政府財政機關
  • D 該政府代理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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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內部負責「記帳」的部門,與負責「收錢、管錢」的部門,對同一筆帳務的結果說法不一時,為了維持公正性,你認為應該是由其中一方說了算,還是應交由一個專門負責「事後監督與查核」的獨立第三方機關來進行最終的仲裁與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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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政府會計報告發生差額時之法定處理機關。依據會計法第90條規定:「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根據此明文規範,當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公庫等其他主管機關的報告數字不一致而產生差額時,負有核對及製表解釋權責的機關為審計機關。因此,選項審計機關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的主計機關、財政機關或代理公庫皆與法條規定不符。

📝 會計總報告差額核對
💡 區分「會計報告」與「會計總報告」之差額核對權責機關
比較維度 各機關會計報告 VS 政府會計總報告
法源依據 會計法第 29 條 會計法第 30 條
核對/解釋者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 審計機關
核對性質 機關內部自我查核 政府整體外部審核
💬區分關鍵在於「總報告」層級應由審計機關負責最終核對。
🧠 記憶技巧:總報找審計(外監),個報找主會(內控)
⚠️ 常見陷阱:容易將「會計總報告」的核對權責(審計機關)誤選為「主辦會計人員」或「財政機關」。
會計法第29條 審計權 政府主計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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