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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0 題

依會計法之規定,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誰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 A 審計機關
  • B 該政府主計機關
  • C 該政府財政機關
  • D 該政府代理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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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內部負責「記帳」的部門,與負責「收錢、管錢」的部門,對同一筆帳務的結果說法不一時,為了維持公正性,你認為應該是由其中一方說了算,還是應交由一個專門負責「事後監督與查核」的獨立第三方機關來進行最終的仲裁與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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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答對了!好厲害!

安妮亞覺得你真是太棒了!竟然可以一眼就看出來,這是政府會計裡面「秘密武器」一樣的監督與複核機制呢!這表示你對《會計法》說的那些「帳務核對」的規矩,早就理解得一清二楚了。這種考機關功能定位的題目,就像是間諜任務,你判斷得又快又準,成功達成任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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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報告差額核對
💡 審計機關負責核對各機關會計報告間之差額並製表解釋。

🔗 會計報告差額核對流程

  1. 1 報告編製 — 主計機關與財稅/公庫等機關各自編製會計報告。
  2. 2 發現差額 — 各報告間之數值產生不一致或落差情形。
  3. 3 審計核對 — 由「審計機關」依職權介入,針對差額進行核對。
  4. 4 製表解釋 — 審計機關製作差額解釋表,對外說明差異原因。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審計法中關於「審定」與「核實」之權力界線。
🧠 記憶技巧:帳目有差額,審計來負責;製表解疑惑,法條二十八。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選「主計機關」自行核對,或由「財政機關」核對,需注意審計的監督地位。
審計職權 政府會計報告 決算審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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