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9 題
依據會計法規定,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應如何處理?
- A 由所在機關長官決定之
- B 依主辦會計之意見處理之
- C 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決定之
- D 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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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組織內部,負責「執行決策的人」與負責「監督帳務的人」產生了無法調解的矛盾,為了保證結果公正且不被任何一方壓制,我們應該尋求什麼樣層級的第三方來介入?此外,這個第三方應該具備行政管理權,還是專業的會計背景,才能同時解決行政爭議與專業技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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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的法定處理程序。依據會計法第110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由此明文可知,當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針對會計事務產生爭議時,依法必須交由該管上級機關的主管長官,協同其主辦會計人員共同處理。選項 D 的敘述與法條規定完全一致,因此為正確答案,而其他選項的處理方式皆不符法律規範。
會計事務爭執處理
💡 主辦會計與機關長官爭執時,報請上級長官與會計人員共同定奪。
🔗 會計事務爭執裁決鏈
- 1 內部爭議 — 主辦會計與本機關長官意見不一
- 2 報請上級 — 將爭議事項呈報至該管上級機關
- 3 上級定奪 — 上級長官與其主辦會計共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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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機關若無上級機關,則依行政救濟或專案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