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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0 題

依據會計法規定,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何者製表解釋之?
  • A 該管審計機關
  • B 該政府主計機關
  • C 該政府財政主管機關
  • D 該政府政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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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組織中,負責『記帳』的部門與負責『管錢』的部門帳目對不起來,從內部控制的『制衡原則』來看,你認為應該由這兩者其中之一自行解釋,還是交由一個地位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專門負責監督與複核的『第三方機構』來調查,才最具備公正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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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會計總報告與各主管機關報告發生差額時的處理程序。依據會計法第90條規定:「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由此可知,當上述相關報告之間出現差額時,負責進行核對並製表解釋的權責機關為該管審計機關。因此,選項(A)完全符合法規要求,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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