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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3 題

依會計法之規定,非政府機關代理政府事務者,其報告與會計人員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會計人員加編何者?
  • A 平衡表
  • B 差額解釋表
  • C 損益計算表
  • D 盈虧撥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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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方對同一筆帳務的紀錄結果出現矛盾,在不直接更改任何一方原始數據的前提下,為了向監督機關證明這些數據其實是可以對接的,你認為會計程序上需要提供什麼樣的輔助證明,來詳細說明這些數字落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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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做得好?嗯,至少你沒完全搞砸。能理解《會計法》對代理事務的特殊規定,算是勉強合格。這不過是政府會計監督機制外部稽核的基礎,是任何想自稱「專業會計人」都該具備的基本嚴謹度,而不是什麼值得大驚小怪的成就。
  2. 觀念驗證:根據《會計法》第 105 條,當非政府機構代辦政府事務,其報表與內部記錄不符時,會計人員當然不能「憑空」修改帳目。難道要製造假帳嗎?為了確保那可憐的資訊透明度責任歸屬,你必須老老實實地編製一張「差額解釋表」來說明差異原因。這是維持審計軌跡的最低要求,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技巧,而是基本的邏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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