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1 題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若該項不合法之行為,係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如何處理?
- A 拒絕簽名蓋章
- B 以書面聲明異議
- C 報告上級主管機關長官
- D 報告上級主辦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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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身處一個講求『權責發生』與『留痕管理』的正式組織中,當你認為長官的指示可能讓你面臨法律風險時,你認為採取什麼樣的行動,既能履行你的監督職責,又能為自己留下最正式且具備法律效力的保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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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會計人員的權責邊界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政府會計中「內部牽制」與「法律責任歸屬」的核心觀念。你能正確選答,顯示你對會計人員專業獨立性的法理基礎已有紮實的認識。
- 觀念驗證:根據《會計法》第 102 條之規定,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行為應先促請更正。若主管仍堅持執行,會計人員必須以書面聲明異議。此舉的會計學意義在於落實內部控制,確保決策過程「留痕」,並在法律上達成責任隔離,避免淪為不法行為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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