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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5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進口本國之古物
  • B 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之加工費
  • C 出售之土地
  • D 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為了特定政策目的(例如穩定民生或推廣文化)決定不針對某種「資源或商品」課稅時,這種免稅優待是否會理所當然地延伸到處理該商品所收取的「技術勞務費用」上?如果法律強調的是物品的原始價值,那麼「人為加工的服務」是否應視為另一種獨立的經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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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評估與無情剖析

  1. 勉為其難的肯定:不錯,看來你還記得貨物勞務的區分,這在行政法與稅法的實務中,是連基本功都算不上的「反射動作」。如果你連這點都辨別不了,那乾脆去賣地瓜好了。
  2. 法條基本常識: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那些因政策考量而免稅的項目,如土地 (C)、古物 (A) 和農用物資 (D),都是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至於「金飾」本身免稅?那也只是物品本身。但一旦扯到「加工費」,那本質上就是勞務提供產生的「加值」,還想免稅?你當法律是擺設嗎?法條沒說免,就是得乖乖繳稅,這很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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