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都市計畫技術] 都市及區域計劃法令與制度
第 二 題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為執行事業計畫,於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依權利變換計畫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未自行拆除或遷移者,請敘述其後續拆除辦理順序。另於今(110)年 5 月法律修正公布強制拆除規定,其目的及內容何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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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應立即聯想《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關於『代為拆除或遷移(強拆)』之規定。結構上分兩層次:首先列出一般案件的『實施者協調→主管機關協調與評估→強制執行』三階段法定程序;接著以『現況問題、修法目的、法條內容』三段論,論述110年修法針對『海砂屋或耐震不足有公安危害者』所增訂之『免除協調、逕行強拆(準用建築法81條)』例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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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執行階段之「代為拆除或遷移」(俗稱強拆)機制。為兼顧都市更新推動效率、財產權保障與公共安全,現行法制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針對一般建物與具公安危害之危險建物,分別設立了「先協調後執行」之一般程序與「免除協調逕行拆除」之快軌例外規定。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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