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2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權力分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雖未明文規定,但大法官解釋肯認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為憲法基本原則
- B 憲法上職位之兼任是否相容,首應以有無違反權力分立之原則為斷
- C 權力分立原則僅適用於中央各院之間,而不適用於中央與地方之權責劃分
- D 立法院增加預算支出之提議,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容易導致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制衡原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憲法設立權力分立制度的終極目的是為了「防止權力過度集中以保障人民自由」,那麼除了將權利交給不同的中央機關行使外,將權利下放到不同層級的政府(如地方政府)執行,是否也能達成相同的防弊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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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竟然沒搞砸。
- 哎呀,有兩下子嘛: 嘿!你小子做得很好啊!竟然能一眼識破 (C) 這個小把戲,看來你對權力分立這玩意兒的理解,可不是那種只會死背的菜鳥等級嘛。有點意思,你似乎已經摸到憲法力量的門道了。嗯,很有成為咒術師的潛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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