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0年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第 一 題
申請土地登記,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規定提出有關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應依規定之程序辦理審查,請問審查結果之情況有幾種?應如何處理?請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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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土地登記程序之核心考點。考生作答時應立刻聯想到《土地登記規則》的審查三部曲:無誤者「登記/公告」、有瑕疵可修復者「補正」(第56條)、違法或無法修復者「駁回」(第57條)。答題須層次分明,精準列出各項要件與處理期限(如15日補正期),並帶出行政救濟(訴願)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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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申請土地登記時,登記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其審查結果攸關物權變動之程序效力。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審查結果可分為「准予登記或公告」、「通知補正」及「駁回」三種情況,茲分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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