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君為 A 地號之占有人,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應合於民法有關時效取得之規定,再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試說明土地登記規則有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規定為何?若甲君也主張時效完成欲申請 B 地號之不動產役權登記,規定內容又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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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時效取得地上權)及第119條(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之規定。答題結構應先點出時效取得之實體法基礎(民法第772條準用),再依序分點詳述「申請文件」、「審查公告」與「異議處理」三大程序要件,最後對比說明不動產役權的特別應備文件(需役不動產證明)與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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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民法》規定,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土地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實體權利時效完成後,程序上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及第119條規定辦理,茲分述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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