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第 一 題
一、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有關權利書狀發給之規定為何?另共有權利之書狀如何繕發?請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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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登記規則》中有關「權利書狀核發」的基礎程序。解題時應優先聯想第65條(一般發給原則與免發情形)及第66條(共有權利發給方式)。要拿高分,除了點出原則外,務必舉出「除另有規定外」的實務強制免發例外(如限制登記、建物共用部分、未會同申辦繼承等),以展現法規融會貫通與實務操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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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土地權利登記完畢後之書狀發給,為地政機關確認權利歸屬並賦予權利人外部證明之重要程序。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書狀之發給以「核發為原則,免發為例外」,且針對共有權利設有明文之繕發規範。 【論述】 一、權利書狀發給之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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