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第 二 題
二、請問我國土地登記公示制度之土地登記簿的編成方式為何?可否以姓名查詢?又,依照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債權人得申請那一類謄本,以查詢債務人之不動產地籍資料?如果因為法院訴訟需要,持有法院通知的文件可以申請那一類謄本?(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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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地籍公示制度與個資保護」之綜合理解。解題時應分四個層次:首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點出「物的編成主義」;其次依《土地法》第79-2條說明「以人查地」之地籍總歸戶限制;接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1條謄本三級制,分析債權人(利害關係人)可申請的類別(第二類或第三類);最後判定持有法院通知文件者屬於「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類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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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土地登記簿之編成主義原則、以姓名查詢財產之法規限制,以及依《土地登記規則》謄本分級制度下,不同身分(債權人、持法院通知者)之申請權限。 【解析】 壹、土地登記簿之編成方式(物的編成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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