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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7年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第 一 題

一、登記機關在接受登記申請收件時應如何辦理?請說明收件號的次序對於登記的進行有何效果?如果債務人欲脫產,申請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尚未登記完畢,登記機關接獲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登記,請問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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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收件程序」及「登記效力優先順序」的實務操作。思考路徑如下:

  1. 收件辦理:須從土地登記規則有關「收件」的行政作業著手,包含給予收件號碼、開立收件收據、登載於收件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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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旨在考察土地登記之收件程序、收件號碼之法律效果,以及當私權移轉與法院強制執行(查封)發生衝突時之處理原則,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53條、第61條及第141條。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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