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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第 二 題

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辦理此等限制登記。如登記標的物已移轉第三人,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有那些例外情況?若完成上述限制登記後,未為塗銷前,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那些情況例外?(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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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限制登記」的處理程序及其法律效力。核心法條是《土地登記規則》第140條及第141條。解題時應分為兩個層次:第一是「囑託登記時若標的已移轉」的處理,包含原則性退件及例外准許登記;第二是「限制登記完成後」的效力,即原則停止新登記,但須列舉出不受限制的例外情形。考生需展現對實務程序中「權利順位」與「保障債權」邏輯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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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限制登記之囑託與標的物移轉之衝突處理(土地登記規則第140條)。
  2. 限制登記之效力及其例外情況(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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