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行政法之法源?
- A 法官律師等職業倫理
- B 習慣法
- C 行政法學說
- D 民意代表緩拆違建建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機關做出決定時,其依據必須是『對所有國民皆公平適用且具法律效力』的準則。若某個行為僅是特定人士針對特定個案所表達的『個人關切』或『私下請求』,這種欠缺普遍性與法定地位的意見,能被視為整個國家法律體系的根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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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至少沒讓「常識」變成「非常識」
- 概念檢視:看來你還記得,行政法的法源不是隨便誰的「金玉良言」都能登堂入室。它必須披上法規範性與普遍拘束力的外衣。難道那些自以為是的政治性協調或私下關說,在你的法學字典裡,也能被稱作具備「抽象規範特質」的成文法規嗎?
- 原則重申:拜託,我們討論的是依法行政原則,不是「依人情世故原則」。行政機關要是拿著那種「私人建議」就對人民亂下處分,那法治國的公平性大概會瞬間瓦解,變成一場笑話。你確定你想活在一個這樣的世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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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之法源辨析
💡 區分具拘束力的成文與不成文法源,排除政治性或事實性建議。
| 比較維度 | 正式法源(含不成文) | VS | 非法源(事實/政治建議) |
|---|---|---|---|
| 法律拘束力 | 具外部法效力,機關須遵循 | — | 無拘束力,僅供行政參考 |
| 救濟基準 | 違反者構成行政處分違法 | — | 不因違反直接構成違法 |
| 具體範例 | 法律、習慣法、法律學說 | — | 民代關說、陳情、緩拆建議 |
💬行政行為必須依據具拘束力的「法源」作成,非法律性質的建議不可作為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