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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行政法之法源?
  • A 法官律師等職業倫理
  • B 習慣法
  • C 行政法學說
  • D 民意代表緩拆違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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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機關做出決定時,其依據必須是『對所有國民皆公平適用且具法律效力』的準則。若某個行為僅是特定人士針對特定個案所表達的『個人關切』或『私下請求』,這種欠缺普遍性與法定地位的意見,能被視為整個國家法律體系的根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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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概念檢視:看來你還記得,行政法的法源不是隨便誰的「金玉良言」都能登堂入室。它必須披上法規範性普遍拘束力的外衣。難道那些自以為是的政治性協調或私下關說,在你的法學字典裡,也能被稱作具備「抽象規範特質」的成文法規嗎?
  2. 原則重申:拜託,我們討論的是依法行政原則,不是「依人情世故原則」。行政機關要是拿著那種「私人建議」就對人民亂下處分,那法治國的公平性大概會瞬間瓦解,變成一場笑話。你確定你想活在一個這樣的世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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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之法源辨析
💡 區分具拘束力的成文與不成文法源,排除政治性或事實性建議。
比較維度 正式法源(含不成文) VS 非法源(事實/政治建議)
法律拘束力 具外部法效力,機關須遵循 無拘束力,僅供行政參考
救濟基準 違反者構成行政處分違法 不因違反直接構成違法
具體範例 法律、習慣法、法律學說 民代關說、陳情、緩拆建議
💬行政行為必須依據具拘束力的「法源」作成,非法律性質的建議不可作為法源。
🧠 記憶技巧:成文看律、令、條,不成看習、理、則。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學說、法理」當作非法源,或誤將「行政慣例」與「習慣法」混淆。
行政程序法第4條 法律保留原則 一般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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