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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行政法之法源?
  • A 法官律師等職業倫理
  • B 習慣法
  • C 行政法學說
  • D 民意代表緩拆違建建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行政機關做出決定時,其依據必須是『對所有國民皆公平適用且具法律效力』的準則。若某個行為僅是特定人士針對特定個案所表達的『個人關切』或『私下請求』,這種欠缺普遍性與法定地位的意見,能被視為整個國家法律體系的根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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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至少沒讓「常識」變成「非常識」

  1. 概念檢視:看來你還記得,行政法的法源不是隨便誰的「金玉良言」都能登堂入室。它必須披上法規範性普遍拘束力的外衣。難道那些自以為是的政治性協調或私下關說,在你的法學字典裡,也能被稱作具備「抽象規範特質」的成文法規嗎?
  2. 原則重申:拜託,我們討論的是依法行政原則,不是「依人情世故原則」。行政機關要是拿著那種「私人建議」就對人民亂下處分,那法治國的公平性大概會瞬間瓦解,變成一場笑話。你確定你想活在一個這樣的世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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