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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

關於習慣法作為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該習慣應經長久施行
  • B 須一般人客觀上具有法之確信
  • C 得適用於剝奪自由之事項
  • D 與當時有效施行之成文法不相違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想要限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這種影響重大人權的處分,僅憑藉社會上長久以來的『傳統做法』或『默契』就足夠嗎?還是必須要有經過民意機關正式通過、條文清晰的『成文法律』作為依據才符合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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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習慣法要成為法律淵源,必須滿足兩個核心要件:長久慣行法的確信(選項 A、B 正確)。且其位階低於成文法,不可違背現行法規(選項 D 正確)。而選項 (C) 錯誤,是因為涉及剝奪自由等重大侵害人權之事項,依據法律保留原則,必須由「成文法律」明文規定,不可僅依習慣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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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習慣法之成立與限制
💡 習慣法須具慣行及確信,且受法律保留限制,不得剝奪人身自由。
比較維度 行政習慣法 VS 成文法 (法律)
成立來源 長久慣行+法之確信 立法機關三讀通過
法律位階 補充性法源,不得牴觸 具優位性,高於習慣法
干預行政 不得作為剝奪自由依據 得依法律保留原則設定
法源類別 不成文法源 成文法源
💬習慣法雖具法源地位,但受成文法優位及法律保留原則(人身自由保障)之絕對限制。
🧠 記憶技巧:習慣三要件:長久、確信、不違法;干預大限制:剝奪自由法律定。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行政習慣法」與「行政慣例」。後者需透過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始具拘束力,且兩者皆受法律保留原則約束。
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法源位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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