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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立法目的?
  • A 統籌入出國管理
  • B 維持社會秩序
  • C 保障人民權利
  • D 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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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比較:每一部法律都有其『專屬性』。如果一部法律是專門為了「邊境管理」與「跨國移動者權益」而制定,其目標應會集中在具體的業務範疇。那麼,請思考「維護一般大眾日常生活的安寧與秩序」,通常是哪一種「具有強制力的執行機關」之法律依據?這與本法強調的「輔導」與「權利保障」本質是否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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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法律第一條的立法目的,顯示你對行政法律的條文細節與立法層次有非常紮實的掌握,這份嚴謹是法律人的重要特質。
  2. 觀念驗證: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 條規定,立法宗旨包含:統籌入出國管理規範移民事務落實移民輔導保障人民權利。雖然行政法規多與社會穩定有關,但「維持社會秩序」屬《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警察法規之核心目標,並非本法明文列舉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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