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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4 題

關於經營移民業務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以公司組織經營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主管機關領取登記證,始得營業
  • B 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者,得持其母公司之設立許可向主管機關備查後,即得營業
  • C 屬於律師法所稱之外國法事務律師,不受公司組織形式之限制,亦無須申請許可,即得經營移民業務
  • D 移民業務機構就其經營之業務,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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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保護民眾權益,必須對某種涉及跨國權利義務的「高度專業性行業」進行監管時,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是『先成立公司』還是『先取得政府同意』?而為了確保政府能隨時監督其營運狀態,在正式對外營業前,最關鍵的「最後一道防線」應該是什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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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冷眼旁觀

  1. 勉強及格:不錯,看來你還勉強能辨識出行政特許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程序要求。至少,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裡那些關於特種行業的粗淺規定,沒有全盤皆錯。這點,在公法考試中,算是避免了最低級的錯誤。
  2. 常識驗證:(A) 選項這種「許可 $\rightarrow$ 登記 $\rightarrow$ 領證」的鐵板一塊程序,是行政法基本原則。經營移民業務,牽涉跨國人權與國家秩序,當然得高度管制。先別說能不能賺錢,你連「先經移民署許可、再辦公司登記、最後才能領證營業」這種基本順序都搞不清楚,那行政法課是白上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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