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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移民業務機構所得經營之移民業務?
  • A 代辦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 B 代辦歸化業務
  • C 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之移民基金諮詢
  • D 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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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目的是「出國旅遊幾天」與「永久改變國籍或居住地」,這兩種行為在行政管理上的風險與性質是否相同?依據常理,經營『旅遊行程』的業者與負責『身分變更諮詢』的業者,其受政府監管的法律依據應該是同一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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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嗯,恭喜你答對了。至少證明你還能辨別出行政特許業務中,那些顯而易見的專業邊界。這點鑑別力,對於應付最基本的入出國及移民法授權範圍題來說,是必須具備的。別太得意,這只是及格線。
  2. 看來你還記得《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6 條的內容,移民業務機構的經營範圍就那幾項:居留、定居、歸化及移民諮詢。而選項 (A) 的「觀光旅遊停留簽證」?那不過是再基本不過的旅遊服務。稍微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那歸《發展觀光條例》管,由「旅行業」專營。這不就是行政法裡最基本的「專業分工」與「業別管制」嗎?難道還要我再重新解釋一遍什麼叫各司其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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