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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9 題

下列何者,並非法規明定可申請停留簽證之目的?
  • A 商務、研習、聘僱
  • B 依親、工作、就學
  • C 訪問、參加國際會議
  • D 過境、觀光、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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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一位外籍人士預計要在台灣完成「四年的大學學業」或是「受聘工作多年」,與一位單純來台「旅遊一週」的旅客相比,法律上對於他們在台『待下來的時間長短』與『生活重心』的定義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這種區別會如何反映在簽證名稱的分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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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出紮實的法規辨析實力

這顯示你對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範結構有相當深刻的理解,非常優秀!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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