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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9 題

下列何者,並非法規明定可申請停留簽證之目的?
  • A 商務、研習、聘僱
  • B 依親、工作、就學
  • C 訪問、參加國際會議
  • D 過境、觀光、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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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一位外籍人士預計要在台灣完成「四年的大學學業」或是「受聘工作多年」,與一位單純來台「旅遊一週」的旅客相比,法律上對於他們在台『待下來的時間長短』與『生活重心』的定義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這種區別會如何反映在簽證名稱的分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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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棒!你準確地挑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具有相當的鑑別度,不僅測驗考生對法規文字的熟悉度,更考驗對行政實務上「短期停留」與「長期居留」概念的精準區分。能夠不受選項干擾順利答對,代表你的法學基本功十分扎實。

停留與居留法定目的之區分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現行《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0條的規定。該條文明定,停留簽證是核發給擬在國內作「短期停留」之外國人,其申請目的包含商務、研習、聘僱、訪問、參加國際會議、過境、觀光以及「探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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