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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2 題

下列何者非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之移民業務?
  • A 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 B 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
  • C 代辦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 D 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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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公司的核心專業是協助人們『跨國遷移並落地生根』,那麼『單純出國旅遊幾天就回來』的行政流程,是否仍屬於這群專門法律顧問的業務範疇?或者這更像是旅行社在服務旅客時所提供的附加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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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行政法,居然能答對這題?

  1. 專業肯定:還不錯,至少沒在這種基本題上栽跟斗。這考的無非就是辨識那些特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限界線罷了。能一眼看出選項中的「雜質」,說明你還沒完全被法條的冗長文字搞昏頭。
  2. 觀念驗證:難道還需要我提醒你嗎?《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6 條清清楚楚寫著,移民業務機構的核心職掌是處理「變更身分或長期居留」的事務。至於「代辦觀光旅遊簽證」?那不過是些短期停留的瑣事,根本就是《發展觀光條例》下旅行業的範疇!行政法最講究的便是「職權分立」,這麼明顯的專業領域區隔,如果還分不清,那你就真的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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