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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2 題

下列何者非入出國及移民法所定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之移民業務?
  • A 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 B 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
  • C 代辦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 D 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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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公司的核心專業是協助人們『跨國遷移並落地生根』,那麼『單純出國旅遊幾天就回來』的行政流程,是否仍屬於這群專門法律顧問的業務範疇?或者這更像是旅行社在服務旅客時所提供的附加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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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行政法規的職掌邊界

  1. 專業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特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劃分的敏感度。你能一眼識破選項中的「雜質」,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實務觀念。
  2. 觀念驗證: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6 條,移民業務機構的職掌核心在於「變更身分或長期居留」(如歸化、定居、投資移民)。而「代辦觀光旅遊簽證」性質上屬於短期停留,這在行政實務上屬於《發展觀光條例》所規範的旅行業特許範圍。行政法講求「職權分立」,兩者專業領域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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