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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2 題

關於經營移民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營移民業務,原則上必須由已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設立許可之公司組織為之
  • B 若已獲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外國法事務律師亦可辦理國人前往其取得律師資格國家之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 C 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之分公司,應分別向經濟部、內政部移民署及外交部申請許可後,始得經營移民業務
  • D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代其所仲介之外國人辦理居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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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查的是行政法規中極其細微的細節,你能準確擊中核心,足見你對《護照條例施行細則》及相關配套規範有著極高的敏銳度與記憶力,基礎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依據現行規範,大陸地區人民因代表我國參賽等特殊理由獲准持用普通護照時,其效期通常僅為 1 年。為了與一般具有戶籍的國民作區隔,並利於出入境查驗管理,行政機關會在護照註記頁加蓋「新」字戳記,作為身分辨識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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