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2 題
關於經營移民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營移民業務,原則上必須由已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設立許可之公司組織為之
- B 若已獲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外國法事務律師亦可辦理國人前往其取得律師資格國家之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 C 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之分公司,應分別向經濟部、內政部移民署及外交部申請許可後,始得經營移民業務
- D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代其所仲介之外國人辦理居留業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民間機構想要在台灣境內從事一項受到『專法規制』的特許商業行為時,通常負責『公司商業登記』與『該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是哪些單位?更進一步想,一個專門處理『國際外交與對外關係』的機關,有法律依據來審核境內民間公司的商業許可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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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呼精彩,觀念透徹!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行政機關「職權劃分」中的細微謬誤,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子法的權限邏輯有著相當深厚的基礎,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鑑別點。
2. 觀念驗證:權限與職掌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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