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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3 題

關於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可兼營跨國(境)婚姻媒合
  • B 已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之公司,即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 C 當事人於媒合成功後主動致贈金錢或財產上利益予媒合者,並非法律禁止之範圍
  • D 可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只要廣告內容不涉及婚姻商品化或物化女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政策」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為了防止「人口販運」與「婚姻商品化」,將此類媒合行為定義為『純粹公益性質』,那麼法律會傾向允許營利事業(公司)參與,還是僅限於特定非營利法人?此外,如果一個行為被定義為不可營利,那麼在公共媒體上大規模『廣告』,是否還符合該行為的原始公益本質?最後,對於事後出於自願的『人情餽贈』,法律通常會採取強力介入還是尊重私領域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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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掌握《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跨國婚姻媒合」的非營利精神,顯見你對行政法規的立法目的有極為透徹的理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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