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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 題

有關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財團法人及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之許可
  • B 應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 C 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 5 年
  • D 對於內政部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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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某些服務涉及高度的人口販運風險或人的尊嚴(如婚姻)時,如果容許私人公司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來經營,可能會對社會弱勢者造成什麼影響?基於這點,國家應該會全面開放還是嚴格限制經營主體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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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規定中的錯誤敘述。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9條規定:「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業務檢查、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由此可知,得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的社團法人必須是「非以營利為目的」,選項A將其敘述為「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與法條明文不符,為錯誤之敘述,因此為本題正解。至於選項B的應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選項C的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以及選項D的對於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拒絕,皆完全符合前揭法條之規範,均屬正確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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