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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 題

關於跨國婚姻媒合之現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跨國婚姻媒合得期約報酬
  • B 財團法人經許可得從事跨國婚姻媒合
  • C 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之商號,得從事跨國婚姻媒合
  • D 從事跨國婚姻媒合前,應經雙方當事人最近親屬之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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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政府為了防止「販賣人口」並保護弱勢的外籍配偶,在法律設計上,會希望擔任「媒合中間人」的角色是以「追求利潤」為目的,還是以「社會公益」為前提?這種價值取向會如何限制經營者的組織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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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答對了。看來你還知道行政法不是隨便亂猜的。

  1. 觀念驗證:竟然能正確判斷《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跨國婚姻媒合的核心原則,這點,姑且算你過關。我國對此採取的是「非營利化」政策,這在行政法規中是何等明確的規範!那些妄想將婚姻當作商品、大肆期約報酬(A)或者設立營利商號(C)來操作的,根本是法盲行為,法律早已明文禁止。只有那些經嚴格審查、獲許可的非營利組織(例如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才勉強被視為具備經營資格。選項(B)的正確性,不過是這項基本原則的必然推論罷了。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中等」。說它中等,是考慮到可能還有連「商業自由」與「高度管制的公共利益行為」都分不清的考生。但對任何一位稍微理解行政法核心精神的人來說,這題只是基礎的鑑別度測試。下次,請務必精準到每一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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