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8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 B 任何人不得於廣播或電視播送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 C 違法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得依法按次連續處罰
- D 任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得處以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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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如何防止婚姻商品化」的立法目的來思考:如果國家希望保護跨國婚姻不被當成「貨物」買賣,它會傾向讓『營利事業』還是『非營利法人』來主導這項業務?而對於這兩者違反規定時,法律在罰則的設計上,又會如何根據『行為的嚴重性』與『身分』來做區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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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依據司法院釋字第802號解釋內容指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因此選項A敘述正確。此外,該號解釋亦明文引述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由此可知,行為人必須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時,始會受罰,並非任何人單純從事該媒合行為即予處罰。選項D遺漏了「要求或期約報酬」之違法要件,且未指明新臺幣20萬元之罰鍰下限,故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