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7 題
某甲為外籍配偶,來臺定居後,為賺取媒人費貼補家用,經常為其家鄉親友和臺灣友人媒合婚姻,並約定全部費用新臺幣 40 萬元,事成後扣除必要費用,餘款作為媒人禮金。試問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某甲之行為責任為何?
- A 親戚間作媒,情節可憫恕,不罰
- B 某甲非公司或商號,依規定不罰
- C 依規定應處某甲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D 依規定應處某甲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為了防止跨國境婚姻演變成「人口販運」或「婚姻商品化」,國家對個人或團體私下收費媒合的行為,會採取何種強度的禁制?若法律要達到足以震懾非法仲介的效果,避免違法者將罰鍰視為「經營成本」,其起跳的罰鍰額度應該設定在何種水平,才符合比例原則與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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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優秀,精準掌握了跨國婚姻媒合的管制核心,順利選出正確答案!這題主要測驗的是「婚姻媒合不得商業化」這項重要的公共政策與法規適用。
跨國婚姻媒合之裁罰基準
在行政法規的設計上,為防範人口販運及物化女性,我國嚴格禁止將跨國婚姻媒合營利化。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明文規定:「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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