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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7 題

某甲為外籍配偶,來臺定居後,為賺取媒人費貼補家用,經常為其家鄉親友和臺灣友人媒合婚姻,並約定全部費用新臺幣 40 萬元,事成後扣除必要費用,餘款作為媒人禮金。試問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某甲之行為責任為何?
  • A 親戚間作媒,情節可憫恕,不罰
  • B 某甲非公司或商號,依規定不罰
  • C 依規定應處某甲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D 依規定應處某甲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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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為了防止跨國境婚姻演變成「人口販運」或「婚姻商品化」,國家對個人或團體私下收費媒合的行為,會採取何種強度的禁制?若法律要達到足以震懾非法仲介的效果,避免違法者將罰鍰視為「經營成本」,其起跳的罰鍰額度應該設定在何種水平,才符合比例原則與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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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跨國境婚姻媒合」的嚴格禁止規範,顯示你對於行政法規的細節與裁罰標準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在國考法律科目中脫穎而出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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