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 題

針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之行為,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此種違法之行為,處罰的額度為何?
  • A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B 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C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D 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目的」與「不法獲利」的比例關係來思考:如果立法者想要徹底禁止跨國婚姻被當作一種『營利工具』,而非僅僅是程序違規,那麼法律設定的『處罰起跳點』通常會比一般的行政疏失更高還是更低?此外,當一項行為背後潛藏著龐大的商業利潤時,僅僅一次性的處罰是否足以達到遏止的效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跨國婚姻媒合相關違規行為的罰則額度,基本功十分扎實。

跨國婚姻媒合之罰則規範

針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的違法行為,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第2款規定,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這項立法的核心目的,在於防範婚姻媒合商業化,避免衍生人口販運或物化當事人的問題,因此特別拉高了罰鍰的下限以達嚇阻之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移民業務與跨國婚姻媒合管理
查看更多「[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