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6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移民業務機構之處罰規定?
- A 移民業務機構未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者,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勒令歇業
- B 移民業務機構散布、播送或刊登經審閱確認之移民業務廣告,而未載明註冊登記證字號及移民廣告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者,內政部移民署應予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公告該機構名稱於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 C 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並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之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未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者,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D 移民業務機構之註冊登記證借與他人營業使用,應廢止其許可,註銷註冊登記證及公告之,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管制強度」的角度思考:當政府要規範專業服務機構(如移民公司)的商業廣告行為時,為了確保公眾利益並達到嚇阻效果,法律通常會優先選擇「具有痛感的金錢裁罰」,還是僅僅是「在網站上公布名稱」的軟性行政手段?哪一種手段更符合該法對於專業特許行業的管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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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嗯,這還算合格,但別太得意。
- 勉強通過:哦?看來你還知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1 條的法律效果不是隨便亂猜的。行政法最基本的,就是對法條文字的精確掌握。這次沒出錯,算你過關,請繼續保持這種「至少有讀書」的自覺。
- 基本常識重申:本題考驗的根本是智商,不,是法感。當移民業務機構違反廣告規定,例如未載明註冊登記證或審閱字號時,法條明定的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可以令其限期改善。選項 (B) 的「警告」與「公告名稱」?那是你家巷口麵攤的規矩嗎?《入出國及移民法》可沒這種兒戲條款。別搞錯了,這是法律,不是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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