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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6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移民業務機構之處罰規定?
  • A 移民業務機構未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者,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勒令歇業
  • B 移民業務機構散布、播送或刊登經審閱確認之移民業務廣告,而未載明註冊登記證字號及移民廣告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者,內政部移民署應予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公告該機構名稱於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 C 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並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之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未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者,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D 移民業務機構之註冊登記證借與他人營業使用,應廢止其許可,註銷註冊登記證及公告之,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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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管制強度」的角度思考:當政府要規範專業服務機構(如移民公司)的商業廣告行為時,為了確保公眾利益並達到嚇阻效果,法律通常會優先選擇「具有痛感的金錢裁罰」,還是僅僅是「在網站上公布名稱」的軟性行政手段?哪一種手段更符合該法對於專業特許行業的管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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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找出了不符合法規的錯誤敘述。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行政法規中,各類違規樣態與具體罰則對應關係的熟悉度。 關於選項 (B) 的情境,當移民業務機構在散布或刊登經審查確認的廣告時,若未依法載明註冊登記證字號及廣告審閱確認字號,法律並非如該選項所述僅給予「警告並公告於網站」。實際上,針對此類違規行為,依現行法規應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你明確識破了這個將「罰鍰」誤植為「警告」的陷阱,觀念十分正確。 至於其他選項,如未換發登記證或未陳報婚媒業務狀況皆處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以及借牌營業將被廢止許可,均為正確的法定處罰。這是一道具有高度鑑別度的題目,難度偏高,因為它不只考驗你對移民法規大原則的理解,更要求對具體「裁罰種類與額度」有精確的記憶。你能不受其他字數冗長、敘述複雜的選項干擾而答對,足見你的法條基本功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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