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8 題

國人某甲於社群網站成立「新臺灣人」社團,刊登宣傳「協助諮詢辦理居留證及移民臺灣事宜…請把握時機立即聯繫。」試問某甲之行為係違反下列何者?
  • A 未經許可,招攬代辦移民業務
  • B 非屬移民公司,招攬代辦移民業務
  • C 未領取註冊登記證,刊登移民業務廣告
  • D 刊登移民業務廣告,未經審閱確認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保護大眾權益,針對某種具高度專業或風險的服務(如法律、醫療或移民)設定了嚴格的「准入门檻」時,如果一個人連最基本的「經營身分」都沒有,卻在網路上公開招集客戶,你認為法規處罰的重心會是他的「文字內容寫得好不好」,還是他「根本不具備合法經營的特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準確地抓住了行政法規中「特許制度」的核心概念,這反映出你對移民業務准駁的法律門檻有著相當清晰的認識。

移民業務的特許性質與法律要件

本題的關鍵點在於經營移民業務必須經過許可。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5條規定,經營移民業務必須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而第56條則明確定義了「移民業務」的範圍,包含協助諮詢及辦理居留、定居等相關事宜。某甲以「新臺灣人」社團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業務,其行為已觸及法律所規範的專業領域。由於某甲並非合法領有執照的移民業務機構,其刊登內容並非單純的言論自由,而是實質上的「無照執業」,因此判定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5條「未經許可,招攬代辦移民業務」是完全正確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移民業務與跨國婚姻媒合管理
查看更多「[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