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0年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概要
第 四 題
請以某工廠放流水水質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遭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40 條第 1 項裁處罰款為例,論述該工廠如果不服處分,依法可提起之行政救濟程序(包括訴願與行政訴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看到「行政救濟程序」,考生應立即聯想「訴願前置主義」與「撤銷訴訟」的兩階段救濟架構。答題時需精準點出法定期間(30日與2個月)、管轄機關、訴訟種類,並強烈建議補充2023年行政訴訟法修法後的「審級設計(依罰鍰金額區分)」及「原處分不停止執行原則」,以展現實務專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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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工廠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性質上屬典型之「行政處分」。若工廠對該裁罰不服,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依法須依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謀求救濟。程序論述如下: 【論述】 一、第一階段:訴願程序(行政體系內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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