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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特殊侵權行為責任主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數人相約飆車超速發生車禍,為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之共同行為人
  • B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借用人,為民法第 191 條規定之責任主體
  • C 實施生產、製造及加工業者,為民法第 191 條之 1 規定之責任主體
  • D 動力車輛之駕駛人,為民法第 191 條之 2 規定之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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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某棟老舊房屋因長年缺乏維修導致外牆磁磚剝落砸傷路人,法律應該要求一位『暫時借住三天的客人』負責,還是要求那位『擁有該處法律處分權並有義務維護建物結構安全的人』承擔責任?哪一種做法更能促使建物安全被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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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這顯示你對民法債編特殊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掌握得非常精確。以下是關鍵解析:

  1. 關鍵觀念(選項B):依據《民法》第 191 條,土地上建築物造成他人損害時,賠償責任主體應為「所有人」。借用人僅為使用權人,不負該條之法定賠償責任,除非其另有過失。此規定是為了課予所有人對建物安全的終極維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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