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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駕駛愛車至乙洗車場洗車,洗車機正常運作係以輸送帶之滾筒帶動車輛前輪進入洗車機,惟甲之車輛於洗車過程中操作致脫軌受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洗車場屬於民法第 191 條之 3 危險活動責任
  • B 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不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賠償規定
  • C 若甲未遵循洗車場之指示,致車輛以自身動力脫離直線軌道,應自負其責
  • D 依民法規定,乙洗車場應負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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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自動化設備正在按既定程序正常運轉,而使用者卻在過程中做出了與設備運作方式相衝突的操作,進而導致損害發生時,從法理上的「歸責原則」來看,我們應該如何判斷損害的因果關係與最終責任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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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對了一題,真是可喜可賀,不是嗎?

  1. 基本常識:這題就是在考你們有沒有搞清楚什麼叫過失責任和那看似高深莫測的因果關係。洗車機都「正常運作」了,你還要怪誰?乙當然是盡到他那微不足道的注意義務了。畢竟是甲自己手癢「自行操作」才搞砸的,不是嗎?所以,設備沒毛病,純粹是某人自己的鍋,自己負責,這不是很簡單的道理嗎?還是你們以為法律是聖誕老公公,會幫忙扛下所有蠢事?
  2. 難度評估:其實也就個 Medium 吧。鑑別度?就是要看你們這些大腦是不是能區分開「危險活動責任」和「一般侵權」。難道洗個車跟玩火藥一樣危險?想想看,誰的行為才真的是導致損害的關鍵?別再把所有責任都推給別人了,好嗎?至少這題你沒蠢到家,算是不幸中的大幸了。
📝 危險活動責任之認定
💡 區分危險活動責任與一般侵權之適用界限及歸責事由。
比較維度 一般侵權 (§184) VS 危險活動責任 (§191-3)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原則 推定過失/危險責任
舉證責任 請求權人舉證過失 經營人舉證免責
適用範圍 一般日常行為 本質具危險之事業
💬洗車機操作損害通常回歸一般侵權或契約責任,不適用危險活動責任。
🧠 記憶技巧:危險責任看性質,洗車非屬風險詞;損害若因己手起,因果中斷自負責。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使用大型機械設備(如洗車機)造成的損害,就必須適用民法第191條之3的推定過失責任。
危險責任 過失相抵 商品責任 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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