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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駕駛愛車至乙洗車場洗車,洗車機正常運作係以輸送帶之滾筒帶動車輛前輪進入洗車機,惟甲之車輛於洗車過程中操作致脫軌受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洗車場屬於民法第 191 條之 3 危險活動責任
  • B 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不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賠償規定
  • C 若甲未遵循洗車場之指示,致車輛以自身動力脫離直線軌道,應自負其責
  • D 依民法規定,乙洗車場應負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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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自動化設備正在按既定程序正常運轉,而使用者卻在過程中做出了與設備運作方式相衝突的操作,進而導致損害發生時,從法理上的「歸責原則」來看,我們應該如何判斷損害的因果關係與最終責任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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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這題的關鍵就是**侵權行為(Tort)**的責任歸屬!快來看看我的解析吧:

  1. 關鍵轉折點:題目說洗車機「正常運作」,而損害是甲自己「操作致脫軌」造成的。這說明損害與洗車場之間缺乏相當因果關係(Causality),所以乙洗車場不用負責,甲要自己承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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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危險活動責任之認定
💡 區分危險活動責任與一般侵權之適用界限及歸責事由。
比較維度 一般侵權 (§184) VS 危險活動責任 (§191-3)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原則 推定過失/危險責任
舉證責任 請求權人舉證過失 經營人舉證免責
適用範圍 一般日常行為 本質具危險之事業
💬洗車機操作損害通常回歸一般侵權或契約責任,不適用危險活動責任。
🧠 記憶技巧:危險責任看性質,洗車非屬風險詞;損害若因己手起,因果中斷自負責。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是使用大型機械設備(如洗車機)造成的損害,就必須適用民法第191條之3的推定過失責任。
危險責任 過失相抵 商品責任 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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