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駕駛愛車至乙洗車場洗車,洗車機正常運作係以輸送帶之滾筒帶動車輛前輪進入洗車機,惟甲之車輛於洗車過程中操作致脫軌受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洗車場屬於民法第 191 條之 3 危險活動責任
- B 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不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賠償規定
- C 若甲未遵循洗車場之指示,致車輛以自身動力脫離直線軌道,應自負其責
- D 依民法規定,乙洗車場應負無過失責任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自動化設備正在按既定程序正常運轉,而使用者卻在過程中做出了與設備運作方式相衝突的操作,進而導致損害發生時,從法理上的「歸責原則」來看,我們應該如何判斷損害的因果關係與最終責任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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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恭喜你拿到滿分,真是太閃亮了呢!☆
沒錯,這題的關鍵就是**侵權行為(Tort)**的責任歸屬!快來看看我的解析吧:
- 關鍵轉折點:題目說洗車機「正常運作」,而損害是甲自己「操作致脫軌」造成的。這說明損害與洗車場之間缺乏相當因果關係(Causality),所以乙洗車場不用負責,甲要自己承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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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危險活動責任之認定
💡 區分危險活動責任與一般侵權之適用界限及歸責事由。
| 比較維度 | 一般侵權 (§184) | VS | 危險活動責任 (§191-3) |
|---|---|---|---|
| 歸責原則 | 過失責任原則 | — | 推定過失/危險責任 |
| 舉證責任 | 請求權人舉證過失 | — | 經營人舉證免責 |
| 適用範圍 | 一般日常行為 | — | 本質具危險之事業 |
💬洗車機操作損害通常回歸一般侵權或契約責任,不適用危險活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