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駕駛愛車至乙洗車場洗車,洗車機正常運作係以輸送帶之滾筒帶動車輛前輪進入洗車機,惟甲之車輛於洗車過程中操作致脫軌受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洗車場屬於民法第 191 條之 3 危險活動責任
- B 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不適用民法侵權行為之賠償規定
- C 若甲未遵循洗車場之指示,致車輛以自身動力脫離直線軌道,應自負其責
- D 依民法規定,乙洗車場應負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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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法律關係中,一方提供的設備運作完全正常,但另一方在使用時未遵守安全規範而導致意外,你認為法律在分配責任時,應該優先檢視『設備的風險』還是『操作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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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歸責事由與因果關係。既然洗車機處於「正常運作」狀態,代表設備本身並無瑕疵。損害是由於甲的「操作致脫軌」所引起,這屬於受害人自身的過失行為。根據民法侵權行為原則,當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違反指示所造成時,應由受害人自負其責。
- 難度點評:難度為 Medium。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誘答選項(如危險責任或無過失責任)。你能準確判斷出損害主因在於「人的行為」而非「設備風險」,表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