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 二 題
二、美國地方政府市經理制度常為公共管理學者所重視,試分析此市經理制的特色,並討論此制度與我國的市長制有何不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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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應先扣緊公共行政的「政治與行政二分」理論,闡述美國市經理制「議會決策、專家執行」的本質。接著,必須具體援引我國《地方制度法》中行政與立法分立的規範,從權力來源、府會關係與專業性等三大構面,比較我國「強市長制」與美國「市經理制」的根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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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美國「市經理制」(Council-Manager Government)源自進步主義時代,為公共行政「政治與行政二分」理論的具體實踐;而我國現行地方體制依《地方制度法》則採行行政與立法分立之「強市長制」。兩者在權力結構與當責機制上具備顯著差異。 【論述】 一、美國市經理制度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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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經理制與市長制比較
💡 比較地方治理中「行政專業」與「民主正當性」的權力配置差異。
| 比較維度 | 美國市經理制 | VS | 我國市長制 |
|---|---|---|---|
| 權力來源 | 議會聘任 (專業取向) | — | 公民直選 (地制法§55) |
| 核心價值 | 行政效率與去政治化 | — | 民主正當與回應性 |
| 府會關係 | 議政合一/主從關係 | — | 分立制衡 (地制法§35) |
| 行政首長 | 專業經理人 (無任期) | — | 民選市長 (固定任期) |
💬兩者本質差異在於追求「行政專業效率」或「政治正當回應」之優先順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