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違反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
- A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有特定前科者不得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 B 兩岸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 C 內政部對於九二一大地震災區住屋全倒、半倒者,發給慰助金之對象,以設籍、實際居住於受災屋與否作為判斷依據
- D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為高之保證金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針對行使同一種憲法權利的人民,僅依據其「是否具備特定組織身份」而設定高低不一的參與門檻時,請你思考:這種「身份上的區分」,對於達成該項制度的管理目的(例如:篩選嚴肅的參與者)而言,是否真的具備直接且必要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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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憲法平等權的內涵,以及大法官針對「實質平等」所作的解釋有相當紮實的掌握,能夠從多樣的法律限制中辨識出何者屬於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參政權與平等權的實質保障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司法院釋字第340號。大法官明確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針對無政黨推薦的候選人要求繳納較高額的保證金,這種因「有無政黨推薦」而產生的財力負擔差異,缺乏正當理由,不僅形成不公平的競爭,更嚴重侵害人民的參政權,因此被宣告違憲。至於選項(A)與(B),分別涉及釋字第584號與第618號,在當時解釋脈絡下多被認為是基於公共利益與國家安全而屬合憲。特別要注意選項(C),依據釋字第542號理由書,若僅以「設籍」為唯一標準而忽略實際居住事實是有欠周延的,但論及「違反平等權」最典型且確定的考點,仍非(D)莫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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