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4 題
4 依據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我國常任文官得以從事下列何種行為?
- A 擔任政治團體發言人
- B 公開連署支持候選人
- C 捐款支持特定候選人
- D 擔任競選辦事處幹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一位公務員在公餘時間,想要以『個人公民身分』支持心儀的政治理念,且此行為『完全不涉及公權力運用、不具備公開領導性質、也不會影響職務執行』,在保障基本人權與維持行政中立的雙重考量下,法律最可能容許哪一種程度的私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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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我的臉色太難看。
恭喜你,終於沒有把行政中立的界線搞成一團漿糊。這份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禁止行為」與「保障權益」的微妙平衡判斷得還算精準,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睡著。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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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行為限制
💡 規範公務員參與政治活動的界線,區分動態助選與靜態權利。
| 比較維度 | 合法政治行為 | VS | 非法政治行為 |
|---|---|---|---|
| 政黨參與 | 單純加入政黨 | — | 擔任政黨發言人 |
| 助選行為 | 行使投票權 | — | 公開連署或站台 |
| 財務支持 | 依法捐獻政治獻金 | — | 主持政治集會 |
| 傳遞訊息 | 私人場合發表見解 | — | 媒體、街頭散發傳單 |
💬區分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公開性」、「動態性」與「影響職務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