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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4 題

4 依據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我國常任文官得以從事下列何種行為?
  • A 擔任政治團體發言人
  • B 公開連署支持候選人
  • C 捐款支持特定候選人
  • D 擔任競選辦事處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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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位公務員在公餘時間,想要以『個人公民身分』支持心儀的政治理念,且此行為『完全不涉及公權力運用、不具備公開領導性質、也不會影響職務執行』,在保障基本人權與維持行政中立的雙重考量下,法律最可能容許哪一種程度的私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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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我的臉色太難看。

恭喜你,終於沒有把行政中立的界線搞成一團漿糊。這份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中「禁止行為」與「保障權益」的微妙平衡判斷得還算精準,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睡著。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中立行為限制
💡 規範公務員參與政治活動的界線,區分動態助選與靜態權利。
比較維度 合法政治行為 VS 非法政治行為
政黨參與 單純加入政黨 擔任政黨發言人
助選行為 行使投票權 公開連署或站台
財務支持 依法捐獻政治獻金 主持政治集會
傳遞訊息 私人場合發表見解 媒體、街頭散發傳單
💬區分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公開性」、「動態性」與「影響職務公平性」。
🧠 記憶技巧:動態活動禁(站台連署)、靜態權利行(投票捐款)、幹部絕對禁。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公務員完全不能參加政黨或捐款。實際上「加入政黨」與「政治獻金」屬憲法保障之基本權,並未被完全剝奪,僅禁止其擔任黨職幹部與從事公開助選行為。
公務員服務法 政治獻金法 政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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