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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20 題

乙君為地方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擬參選縣議員,請問乙君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採取下列何種作為?
  • A 申請休職
  • B 請公假
  • C 請事假或休假
  • D 申請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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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員要從事純粹與「私人政治前途」相關、而非履行「國家職務」的活動,在不領取國家薪資補助且不損害行政資源的前提下,你認為他應該支用屬於「個人權利」的假別,還是應讓國家負擔他的薪水或維持他的職位資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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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表現得非常好!這題考查的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1 條的實務規範。公務人員為公職候選人時,自候選人名單公告日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其核心理念是確保「行政中立」,防止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或於辦公時間從事競選活動,這也是民主法治國家維護公平競爭的基石。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清楚區分「休職、公假、留職停薪」與「自行請假」在法律效果與適用時機上的細微差異。許多考生會誤選(D),但法律在此階段要求的是使用個人假別。
📝 公務員參選請假規範
💡 公務人員登記參選後,於法定期間內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1條,參選應請事假或休假。
  • 強制請假期間: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
  • 長官裁量限制:機關長官對此項請假申請不得拒絕。
  • 不利益處分禁止:不得因參選請假而給予考績或職務上的歧視。
🧠 記憶技巧:參選請假:事假或休假;公告到投票;長官沒法拒。
⚠️ 常見陷阱:常誤選「留職停薪」或「公假」。需注意法律明定為請個人的「事假或休假」,並非給予公假,亦不適用留職停薪。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行政中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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