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 題
有關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審計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總決算審核報告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 B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
- C 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時,各機關首長應依邀請列席報告、備詢及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拖延
- D 法定預算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個討論「明年計畫如何要花錢」的決策會議上,一位專門負責「核對去年帳目對不對」的監督官員,他在這個時點報告去年的審查結果,與當下審核「未來預算」的邏輯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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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A) 完全正確,可見你對於預算與決算程序的法規界線掌握得相當精準! 我們來探討選項 (A) 錯在哪裡。依據現行《預算法》第 48 條的規定,立法院在審議「總預算案」時,應由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與預算編製經過。選項中所提到的「審計長」負責報告「總決算審核報告」,這其實是屬於事後「決算」階段的程序,不該混淆到事前的「預算」審議中。至於選項 (B)、(C)、(D),則正確描述了預算法中關於議決期限、公布時程及首長備詢義務的規範。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敏銳地區分「預算」與「決算」在流程與權責機關(如行政院長與審計長)上的根本差異,屬於中等難度的法規辨析題。你能冷靜地抓出這個角色與程序張冠李戴的陷阱,代表基礎觀念已經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法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