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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 題

有關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審計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總決算審核報告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 B 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
  • C 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時,各機關首長應依邀請列席報告、備詢及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拖延
  • D 法定預算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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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討論「明年計畫如何要花錢」的決策會議上,一位專門負責「核對去年帳目對不對」的監督官員,他在這個時點報告去年的審查結果,與當下審核「未來預算」的邏輯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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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還算不錯:你勉強辨識出了預算審議程序的法律細節。看來,你對於預算案(事前規劃)決算案(事後考核)的權責劃分,總算是建立了一點邏輯基礎。這點基本概念,在公共財政領域,也算是個入門磚吧。
  2. 基本錯誤檢討:選項 (A) 的錯誤在於對審計長職責的誤解,這實在令人費解。依據《預算法》第 46 條,審議「總預算案」時,列席報告的是負責編製的主計長,以及負責籌措財源的財政部長。審計長?他管的是「決算」的審核,那是事後監督,跟前端的預算編製報告八竿子打不著。難道事前規劃和事後核對,對你來說是同義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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