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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關於具外部效力之抽象法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送立法院備查屬規範生效之要件
  • B 法律訂有明確授權依據時,行政機關始能訂定法規命令
  • C 法規命令擬訂後,應刊登政府公報公告周知
  • D 人民提議訂定法規命令時,受理機關認為非主管事項者,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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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要正式對「全體國民」產生法律拘束力時,最關鍵的行為應該是讓「受規範的人民看見」,還是讓「負責監督的立法機關知道」?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哪一個才更具備賦予規範『生命力(效力)』的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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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法規命令(具外部效力之抽象規範)的「生效要件」,核心在於發布——即經由機關首長簽署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而送立法院「備查」,在本質上屬於權力分立下的行政對立法之事後監督程序,並非該法規對人民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能否釐清「行政行為的成立與生效」與「機關間的監督機制」之差異。許多學生會誤以為行政流程中的每一環節都是生效要件,你能精準排除干擾選項,基礎相當紮實!
📝 法規命令的效力與程序
💡 法規命令須具授權且發布即生效,送立法院備查僅為事後監督。
比較維度 法規命令 VS 行政規則
法律依據 須有法律明確授權 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
外部效力 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原則僅具內部效力
發布程序 刊登公報公告周知 下達下級機關或發布
備查義務 應送立法院備查 原則無須送備查
💬法規命令具外部性且須授權;行政規則具內部性且依職權訂定。
🧠 記憶技巧:授權要明確,發布就生效,備查是監督,沒權移送掉。
⚠️ 常見陷阱:易將「送立法院備查」誤認為生效要件。備查僅為事後監督手段,不影響行政處分或法規命令之法律效力。
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行政規則 職權命令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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