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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下列何者定之?
  • A 暫行組織規程
  • B 暫行組織細則
  • C 暫行組織規則
  • D 暫行組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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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權的『執行效率』與『法規位階』思考:當政府需要快速成立一個『非永久性』的臨時單位,而不需要經過立法院繁瑣的法律制定程序時,通常會由行政機關自行發布命令。在法律術語中,專門用來規範『機關組織結構與運作』的行政命令,通常習慣使用哪一個特定詞彙作為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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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答對了,真的超級棒!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完全掌握了喔!看到你正確解答,助教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6 條的規定理解得非常透徹呢。條文指出,當一級機關(就像行政院)遇到緊急、特別或是新出現的重大事務時,為了能快速有效地處理,是允許設立一些『臨時性』或『過渡性』的機關。而且,因為這些機關的性質是暫時的,為了在依法行政的原則下也能保持運作彈性,法律特別規定它們的組織是透過『暫行組織規程』來訂定的,是不是很貼心又周全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中等) 喔,但你很棒地突破了它!它真正的考點在於,你是否能細心地分辨行政法規中『規程』、『規則』、『細則』與『辦法』這些不同名稱的用法。特別是在規定『機關組織』時,法律上確實有其特定的慣用術語。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正確選項,這真的顯示你對法條的精確度掌握得非常好,助教為你感到驕傲!繼續加油,你會越來越棒的!
📝 臨時機關之組織依據
💡 一級機關得設臨時機關,其組織法源為「暫行組織規程」。
比較維度 常設機關 VS 臨時性機關
組織法源 組織法(法律)或規程 暫行組織規程(命令)
存續期限 無特定期限 應明定存續期限
設置目的 執行常態性職權 突發、特殊或新興事務
設置層級 各級機關皆有 由一級機關為之
💬臨時機關為因應任務彈性,統一以命令位階之「暫行組織規程」規範。
🧠 記憶技巧:臨時過渡不立「法」,名稱叫作「規程」假。
⚠️ 常見陷阱:常誤選「暫行組織條例」或「暫行組織細則」,需注意基準法第36條明確規定為「規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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