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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下列何者定之?
  • A 暫行組織規程
  • B 暫行組織細則
  • C 暫行組織規則
  • D 暫行組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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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權的『執行效率』與『法規位階』思考:當政府需要快速成立一個『非永久性』的臨時單位,而不需要經過立法院繁瑣的法律制定程序時,通常會由行政機關自行發布命令。在法律術語中,專門用來規範『機關組織結構與運作』的行政命令,通常習慣使用哪一個特定詞彙作為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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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一級機關(如行政院)為了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由於這類機關具備「臨時性」,為了在法治行政與執行效率間取得平衡,法律規定其組織應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這賦予了行政機關彈性調整的空間。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 (中等)。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分辨行政法規中「規程」、「規則」、「細則」與「辦法」的用法。在行政法學中,針對「機關組織」的行政命令,法律上通常有其特定的慣用術語,你能從中辨識出正確選項,代表你的法條精確度掌握得很好!
📝 臨時機關之組織依據
💡 一級機關得設臨時機關,其組織法源為「暫行組織規程」。
比較維度 常設機關 VS 臨時性機關
組織法源 組織法(法律)或規程 暫行組織規程(命令)
存續期限 無特定期限 應明定存續期限
設置目的 執行常態性職權 突發、特殊或新興事務
設置層級 各級機關皆有 由一級機關為之
💬臨時機關為因應任務彈性,統一以命令位階之「暫行組織規程」規範。
🧠 記憶技巧:臨時過渡不立「法」,名稱叫作「規程」假。
⚠️ 常見陷阱:常誤選「暫行組織條例」或「暫行組織細則」,需注意基準法第36條明確規定為「規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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