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18 題
「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下列何者不是「保安處分」?
- A 安置輔導
- B 保護管束
- C 強制工作
- D 強制治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體系中,針對「一般犯罪者」為了防止其再次危害社會所採取的補充措施,與針對「未成年人」基於保護與教育目的所設計的輔導機制,這兩者在法律來源與制度本質上是否應該劃分在同一個範疇內呢?哪一種措施聽起來更像是專門為成長階段的青少年所設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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