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18 題

「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下列何者不是「保安處分」?
  • A 安置輔導
  • B 保護管束
  • C 強制工作
  • D 強制治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體系中,針對「一般犯罪者」為了防止其再次危害社會所採取的補充措施,與針對「未成年人」基於保護與教育目的所設計的輔導機制,這兩者在法律來源與制度本質上是否應該劃分在同一個範疇內呢?哪一種措施聽起來更像是專門為成長階段的青少年所設計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刑事法律系統中,關於「預防再犯」的處分有著精確的辨析能力,這在法律基礎學習中是非常紮實的表現。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多元文化與弱勢權益保障
查看更多「[錄事] 公民與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錄事] 公民與英文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